金融機構的治理始終是對金融機構的一個重要維度,特別是當金融創新活動越來越活躍,越來越多的新興創新服務出現在金融市場中,例如網絡買賣虛擬幣, 必須采取積極措施,防止損害金融穩定核心,同時維護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。一般來說,監管機構會采取綜合治理模式,包括各種形式的法律、法規、政策措施和市場監督手段,使網絡買賣虛擬幣交易行為符合法律法規,維護金融穩定。
第一,切實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,對網絡買賣虛擬幣的行為進行嚴厲的調控。例如,明確貨幣的法律地位、網絡買賣虛擬幣的合法性、受監管程度、反洗錢責任和監管政策等,并在此基礎上實施監管規定,加強對虛擬貨幣的跨境監管,通過實施可用技術,建立追蹤與核查系統,對對涉及虛擬幣及證券和其他 金融基礎設施實施完整的監管框架。
第二,加強數字資產市場的供給方管理,完善網絡貨幣法規,規范網絡買賣交易行為,同時確保市場的投資者權益,嚴厲懲戒其構成犯罪的行為,而不是放任不管。履行對數字貨幣企業和參與者的監管職責,及時發現金融風險, 采取必要限制和控制預防風險加劇失控和擴大的措施,依法處罰違法行為。
第三, 加強現實與網絡空間的溝通協調,把金融監管機構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納入協調協作,在同一個溝通空間展開合作,有效治理和監管網絡貨幣的交易行為。 合作利用信息不對稱等現實技術來實現對交易過程的實時防治,構建包含虛擬貨幣的價格變化、資金流動、資金安全和賬戶安全方面的監管機制,促進虛擬貨幣市場的有序發展。
最后, 嚴厲懲戒網絡買賣虛擬幣犯法者,對犯法者采取必要的司法手段,抓起來,進行必要的刑事處罰。應同時提高法律意識,說明虛擬貨幣的法律效力,進一步提高投資者投資風險意識,減少詐騙行為,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, 維護金融穩定。